?尊敬的病友:
感谢您对宜春市人民医院的信任,“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您服务”是我们服务的宗旨。为了保证您的顺利就医,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规定,请务必做到:
1、社保卡或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2、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袁州区的低保证、五保证、建档立卡证)。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社保卡,务必在入院后48小时补办登记。如不及时办理医保登记,出院时将按自费结算。
3、如因意外事故欲以医保身份入院的,先按自费入院,入院三天内持入院记录等材料到住院部医保服务窗口办理鉴定手续。
4、住院期间需要按比例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
5、住院期间可能使用到非医保范围内自费项目(含检查、治疗、材料、药品等)。
6、住院期间,当病情稳定时,在主治医师开具出院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后续的住院费用自理。
7、出院时禁止带已记好账的检查,治疗和材料、注射针剂,口服药普通病3-7天,慢性病7-14天用量。
8、办理出院手续请往住院部一站式结算处,同时需携带出院结算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预交款收据、《参保人员身份确认表》、身份证、未满16岁病人的户口本、袁州区低保证、五保证、建档立卡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9、生育保险、省内省外异地低保、五保、建档立卡人员不能转医保。
咨询电话:3214974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1、Ⅰ类,9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征;(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脑瘫;(9)血友病。
Ⅱ类,19种:(10)精神病;(11)高血压病;(12)糖尿病;(13)结核病;(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含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5)慢性心功能衰竭(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6)慢性房颤;(17)心肌病(原发性);(18)慢性肝炎;(19)慢性支气管炎;(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1)慢性支气管哮喘;(22)肝硬化;(23)慢性肾病;(24)脑卒中后遗症;(25)癫痫;(26)重症肌无力;(27)血吸虫病;(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待遇
用完门诊家庭账户余额的城乡居民以及用完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时设定起付线(自付段),标准为400元。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补偿。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规定执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1万元),城乡居民5000元,每多一个慢性病种,年度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医保患者门诊用药规定为:普通疾病不得超过3-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14天量。特殊情况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流程
一、参保人员患有医保规定范围内特殊慢性病可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证明。2、疾病诊断证明书。3、出院记录及近期门诊病历。4、相关检查报告。
二、申请流程:
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专科医师诊断,医生提供《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并经医院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提供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袁州区参保人员不需要提供《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